黑龙江大学外籍教师聘用和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1-10    来源:

为更好地推动我校建设“双一流”高水平大学,加快师资队伍国际化建设的步伐,规范外籍教师的聘用和管理,为外籍教师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聘请的聘期为一个学期或以上的长期外籍人员和短期(六个月以下)讲学或合作科研的外籍人员。

第二条 学校鼓励各二级单位根据本单位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需要,通过申报国家、部委(地方)和学校各类人才计划聘请外籍教师来校工作。鼓励优势特色学科加大聘请外籍教师的力度,重点扩大专业外籍教师和长期外籍教师的比例,特别是高端、高层次外籍教师的比例。

第三条 建立、健全外籍教师聘用和管理体系,营造良好的环境氛围。外籍教师管理工作是我校外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是外籍教师工作的归口部门,聘用单位为外籍教师日常管理的主体部门,其它相关部门努力做好支持工作。各部门应密切合作,在主管校领导的协调下共同做好外教聘用和管理工作。

  1. 外籍教师聘用办法

第四条 聘请外籍教师基本条件

一、基本要求:对中国友好,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定,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史,无犯罪记录和不良嗜好;具有学士以上学位,发音清楚,口齿流利,有工作经验;优先考虑具有国外籍教师育工作或相关语言培训工作经验者。

二、年龄要求:长期外籍教师年龄不超过60岁,A类高层次外籍专家可放宽年龄限制,标准参照外国专家局文件(见附件);聘期为三个月以下的短期外籍教师原则上不受年龄限制。

三、其他要求:一学期及以上且从事外国语言教学的外籍教师原则上应从事其母语教学,并取得大学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具有两年以上语言教育工作经历。如果取得教育类、语言类或师范类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取得所在国教师资格证书或取得符合要求的国际语言教学证书,可免除工作经历要求。

第五条 聘用和解聘程序

一、新聘请外籍教师程序

(一)短期(六个月以下)讲学或合作科研的外籍教师和专家

各单位或教师个人邀请外籍教师或专家来校进行短期(六个月以下)讲学或合作科研,需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以下《黑龙江大学聘请短期外籍教师和专家审批表》和拟邀请外籍教师和专家的简历。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为外籍教师和专家发放《外国人入境签证通知表》。对方凭此表可在我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来华访问签证。

(二)聘期为一个学期及以上的长期外籍教师

一、各聘用单位一般需提前3个月物色好合适人选,并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和拟聘外籍教师简历,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一办理外籍教师工作许可邀请函。各聘请单位负责外籍教师的选拔和资格审查,并将办理工作许可邀请函所需的相关材料(见附件)提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二、经学校批准同意聘用的外籍教师,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上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审批。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同意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国家外国专家局发放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通知”发送给受聘教师。受聘教师即可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来华工作签证(Z签证)。

二、延聘外籍教师程序

各聘用单位一般需提前2个月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书面申请(黑龙江大学聘请外籍教师审批表),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一办理外籍教师工作许可证延期手续。

三、转聘外籍教师程序

已在境内任职的外籍教师转聘至我校时除办理工作许可邀请函中所列材料外还需要提交原聘用单位出具的推荐信(外国专家局规定的统一格式)和原工作单位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注销函。

四、解聘外籍教师程序

外籍教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申请解聘外籍教师: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条件的;

(2)严重违反学校工作纪律或学校教师管理规定的;

(3)未通过教学评估或屡次在课堂上讲授与教学无关内容的;

(4)从事与教师身份不符的活动,对学院、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戒毒等的。

聘用单位填写《外籍教师解聘申请书》,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与外籍教师签署解聘合同书以及处理包括缩短居留许可等相关解聘事项。

第六条 薪酬待遇

一、我校外籍教师的待遇实行合同工资制,具体工作任务和薪酬待遇以聘任合同中双方商定的内容为准。

二、鼓励符合聘任要求的外籍教师长期在我校任教,根据其年度各项工作考核情况,酌情提高外籍教师续聘期限内的合同工资。

三、外籍教师应保质保量完成合同所规定的工作量,如有超工作量的需要,聘用单位需征求外籍教师意见,并给予超工作量费用补贴。

四、外籍教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缴纳方式为按相关规定由学校代扣。

第三章外籍教师管理办法

第七条 外籍教师教学管理规定

一、外籍教师应按照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学。外籍教师使用的教材,由聘用单位与其协商确定。外籍教师在课堂上不可以讲授与课程无关或关系不大的内容,不可以进行与教学无关的活动。

二、外籍教师应按有关合同或协议确定的授课时数教学,如要增加或减少,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经协商后报院、系负责人批准。必要时,报请校领导批准。

三、外籍教师应对学生严格要求,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主动征求学生对教学的意见,并认真布置和批改学生的作业,努力做好课外辅导答疑工作。

四、外籍教师应做好学期结束时的课程复习和考试准备工作,并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认真地主持学生考试,评分评语要力求准确、客观。

五、外籍教师应参加所在教研室组织的有关研究教学的活动以及教学小组的备课活动,与中国教师相互合作,切磋琢磨,共同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六、外籍教师应接受院、系领导及教研室主任等以听课或其他方式对教学情况的检查。

七、外籍教师因故不能上课,应办理请假手续。

八、外籍教师未经所在教研室和院、系领导同意,不得承担校内外其他劳务事项。

第八条 外籍教师出入境管理规定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和办理外籍教师的出入境相关报批手续。

具体规定内容见附件。

第四章 外籍教师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一、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的职责有:

(一)根据学校整体发展规划,汇总各聘用单位提交的经教学主管部门批准的聘用外籍教师年度计划,编制全校聘用外籍教师的年度计划及预算,报学校批准。

(二)负责办理外籍教师来华相关手续,包括来华工作许可、体检、办理外籍专家工作许可证、居留许可,一卡通等。

(三)负责与一个学期及以上的长期外籍教师签订聘用合同,处理聘用外籍教师过程中发生的涉外问题。

(四)负责向外籍教师介绍我国情况和我国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及有关规定,帮助其了解中国、了解学校,督促其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中国的公众利益、文化传统及风俗习惯。

(五)为一个学期及以上外籍教师购买保险,核定外籍教师工资及住房补贴上报财务处,由财务处统一发放。

(六)负责对一个学期及以上外籍教师进行外事纪律教育,严格要求外籍教师必须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定,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尊重我国的社会制度和民族习惯,不得干涉我国的内部事务。学校尊重外籍教师的个人宗教信仰,但不允许外籍教师在我国进行传教、宣传宗教和从事与其身份不相符合的工作。

(七)负责一学期及以上外籍教师的日常管理和节假日活动的安排。

二、各职能部门的职责有:

对各聘用单位提交的年度聘用计划进行审批。

  1. 教务处:审批与本科教学相关的外籍教师年度聘用计划。

  2. 研究生院:审批研究生与教学相关的外籍教师年度聘用计划。

  3. 人事处:负责A类高层次外籍专家的聘请和合同签订。

  4. 财务处:负责外籍教师的工资及相关补助的审核及发放。

    三、各聘用单位的职责有:

    (一)负责全方位核实拟聘用、来校交流外籍教师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政治立场、师德师风、学术业绩以及学术道德等,确保聘用人员信息的真实性。

    (二)负责本单位邀请的六个月以下短期外籍教师管理工作及一学期及以上长期外籍教师的教学管理工作。

    (三)根据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制订聘用外籍教师的年度计划,并于每年3月末之前将下一学年度的聘用计划报各自教学主管部门。根据学校批准的年度计划,负责联系外籍教师和落实聘请人选。每年5月末之前将拟聘及延聘外籍教师的基本材料报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四)负责对新任外籍教师进行上岗培训和必要的能力审核,向外籍教师说明教学管理要求和所教课程的教学大纲,审定外籍教师的教学计划和使用的教材。

(五)负责各聘用单位需参照学校制定的教师考核办法对本院所聘外籍教师进行考核。

(六)负责监督外籍教师在教学中是否进行与教学无关的活动,不得散布反华观点,不允许对学生进行宗教传播活动,不允许散布攻击我国政府的言论或挑拨事端。

(七)各聘用单位应在合同期满三个月前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上报外籍教师延聘意见书,作为外籍教师延聘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一、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二、港澳台地区外聘教师参照此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04 6 3 日校长办公会第12次会议讨论通过的《黑龙江大学关于聘请外国专家工作的规定》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