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黑龙江大学委员会严格组织生活制度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0-04-09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党的组织生活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和载体,是党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形式。为不断增强党的组织生活的生机和活力,不断提升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力,不断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规章制度,对已有的“三会一课”等组织生活制度的规定要求进行系统整合,制定本细则,便于基层党组织遵照执行。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称的组织生活制度主要有:主题党日、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党小组会、党课、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谈心谈话等制度。

第三条 全体党员必须增强党的意识,时刻牢记自己第一身份是党员。任何党员都不能游离于党的组织之外,都必须认真地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不断加强党性修养和锻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努力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更好地推进学校各项办学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无论职务高低,都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要发挥头雁效应,带头推动组织生活制度落实落到位。基层党组织书记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要亲自上阵,靠前指挥,领学领做,发挥好基层党组织“带头人”的示范引领作用。学校党委和二级党组织要定期通报处级及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情况,每学期学校党委书记(二级党组织书记)要在学校党委常委会议(二级党组织委员会议)上至少通报1次班子成员参加所在支部组织生活情况。

第五条 基层党组织要严格履行落实组织生活制度的主体责任。要紧密结合实际,在提高组织生活质量上下功夫,精心组织设计,创新方式方法,注重政治性,增强吸引力和实效性。要认真执行高校党支部工作纪实制度,定期对基层党务干部和党员进行党的组织生活知识教育培训,二级党组织要按季度对《高校党支部工作纪实手册》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要严格管理,对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根据党内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双提醒”,二级党组织要定期督促提醒党支部开展组织生活,党支部在开展组织生活前要通知提醒组织关系在本支部的党员领导干部按时参加。

第六条 学校党委定期下发组织生活中心内容,指导基层党组织开展组织生活。坚持实行基层党建工作日常调研检查和信息反馈月报制度,及时总结、推广先进典型经验,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组织生活制度执行情况列为各级党组织考核和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内先优评选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主题党日

 

第七条 党日即党组织的活动日,是指党的组织和党员进行各种党的活动的专门时间。为突出重点、提升效果,党组织应根据形势任务、上级要求和自身实际定期开展具有明确主题的党日活动,即主题党日。

第八条 党组织可以利用主题党日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主题党日内容要突出政治学习和党性锻炼,形式要服从内容,坚决防止平淡化、庸俗化、随意化。

第九条 主题党日一般每月至少开展1次,每次不少于2个小时。学校“固定党日”的时间为每月第一周的星期三下午。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固定党日”时间开展活动的,可适当提前或顺延,但必须在当月内完成。

 

第三章  党支部党员大会

 

第十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会议形成的决议由党支部委员会负责检查落实。

第十一条 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如遇有紧迫问题需要讨论,可随时召开。

第十二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由全体党员参加。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党支部党员大会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或者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十三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按照规定开展党支部选举工作,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

(三)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四)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

(五)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开好党支部党员大会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一)支委会要在会前研究确定议题,并对议题提出初步意见,供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二)要将支部党员大会的议题、要求等提前通知全体党员,让党员作好准备工作,以便在会上充分发表意见。

(三)要充分发扬民主,主持人在会上要引导党员围绕中心议题充分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议。

(四)对经过讨论不能统一认识的问题,不要急于做出决议,可在会后进一步酝酿,提交下次会议再讨论,必要时可以向所在二级党组织报告。

 

第四章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第十五条 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形成的决议,指定支委会成员负责检查落实。

第十六条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

第十七条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或者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十八条 支部委员会议的职权是:

(一)研究讨论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和保证本单位工作任务完成的方法、步骤、措施,并组织落实。

(二)研究讨论党员教育管理、发展党员以及对党员的奖惩。

(三)研究讨论群众工作,包括师生的思想倾向和如何做好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掌握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适时给予指导。

(四)其他需要支部委员会议讨论研究的问题。

第十九条 开好支部委员会议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一)会前应将拟讨论研究的议题通知各位委员,以便让大家做好参会准备。

(二)会上要围绕议题组织好讨论,使所议的问题能得到切实解决。

(三)在大家对所讨论的问题发表意见后,支部书记要善于集中各委员的意见建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五章  党小组会

 

第二十条 党小组会是党的组织生活的重要形式,是党小组活动的基本形式之一,是“三会一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党员人数较多或党员工作地、居住地比较分散的党支部,应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的原则,将党员分编成若干党小组。

第二十一条 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

第二十二条 党小组会由党小组全体党员参加,由党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三条 党小组会的职权是:

(一)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

(二)传达落实党支部的各项工作任务和要求。

(三)组织党员谈心谈话、汇报工作和思想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二十四条 开好党小组会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一)党小组组长要根据支部的布置和要求,并结合党小组的实际情况,确定小组会的内容,每次小组会的内容不宜过多,要有重点的解决一两个问题。

(二)党小组组长要在会前将会议内容通知小组成员,让大家做好参会准备。

(三)党小组组长在会上要善于引导大家围绕中心议题畅所欲言,并适时地归纳大家的意见,统一大家的认识。

第六章  党课

 

第二十五条 党课是党组织用授课形式定期对党员进行教育的一种方法。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一般每个季度安排1次党课,每年不少于4次。

第二十七条 党课主讲人可由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处级及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普通党员担任,也可以由有关党员专家学者担任。

(一)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讲党课,学校党委、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要在所属单位全体党员、所在党支部、党建联系点等一定范围内为党员讲2次党课,其他处级党员领导干部每年至少在一定范围内讲1次党课。

(二)党支部书记每年至少要讲1次党课。

(三)党支部每年至少安排普通党员讲1次党课。

第二十八条 党课主讲人应根据党组织要求,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最新理论成果及时系统地进行宣讲。要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结合高教改革发展理论与实践、学校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关系本单位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等,有针对性地确定党课内容,回应普遍关心的问题,注重身边人讲身边事,增强吸引力感染力。坚决避免偏离主题,以安排业务工作代替党课学习。

第二十九条 基层党组织在开展党课教育活动中,可以采取课堂讲授式、座谈讨论式、情景互动式等多种形式,切实增强党课教育的效果。

 

第七章 民主生活会

 

第三十条 处级及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依靠领导班子自身力量解决矛盾和问题的重要方式。

第三十一条 民主生活会的形式及召开时间:

(一)年度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1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召开的,应当报上级党组织同意。

(二)专门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等,应当专门召开民主生活会,及时剖析整改。

第三十二条 民主生活会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主持。领导班子成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会的,会前要向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因故缺席人员应当提交书面发言材料,会后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第三十三条 召开年度民主生活会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确定主题。会议主题一般由上级党组织统一确定,或者由领导班子根据自身建设实际确定,并报上级同意。

(二)请示报告。会前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汇报,至少提前5天将准备情况报告报送上级党组织审核。准备情况报告包括会议方案和准备工作情况两部分内容,会议方案主要有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列席人员、缺席人员,简要程序步骤以及总体要求和注意事项;准备工作情况主要有班子和个人开展学习的内容、征求意见的范围方式和具体条数、谈心谈话的范围方式和人次、查摆问题的条数、撰写对照检查材料和发言提纲等情况。

(三)学习研讨。根据上级党组织要求和会议主题,采取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的办法,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和党的创新理论以及有关文件,提高思想认识,把握标准要求。个人自学应有学习笔记;集中学习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作中心发言,班子成员间相互交流学习体会。

(四)征求意见。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个别访谈、设立意见箱等方式,广泛征求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并注意征求“两代表一委员”以及服务对象的意见。对于征求上来的意见要认真梳理,如实向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反馈。

(五)谈心谈话。一般情况下,领导班子成员相互之间,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本人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党员代表要开展谈心谈话,同时应当接受党员、干部约谈。谈心谈话应坚持班子集体的问题必谈,自身的问题及整改的打算必谈,对方的不足和改进的建议必谈,拟在会上开展批评的问题必谈。

(六)撰写材料。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根据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征求到的意见,认真撰写班子对照检查材料和个人发言提纲。班子对照检查材料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主持起草,集体讨论研究。领导班子成员应主动认领班子的问题,自己动手撰写个人发言提纲,按规定写清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具体表现;写清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深刻的党性分析;写清今后的整改措施,明确努力方向;写清住房、办公用房、出国(境)情况、配偶子女从业情况以及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诫勉谈话的问题及整改情况。个人发言提纲需经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审阅把关。

第三十四条 年度民主生活会的主要程序:

(一)通报上一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和本次民主生活会准备情况。

(二)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代表领导班子作对照检查。

(三)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先正后负、先党后政的顺序逐一进行对照检查,作自我批评,其他成员对其提出批评意见。

(四)主要负责人总结会议情况,提出整改工作要求。

 第三十五条 召开年度民主生活会,从外单位调入且任现职不满2个月的班子成员,可只进行对照检查,作自我批评,不开展相互批评;党外干部和担任非领导职务、不参与班子分工的党员领导干部可列席会议,提出批评意见。

 第三十六条 年度民主生活会会后主要工作:

(一)整改落实。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结合民主生活会前征求意见、谈心谈话和会上开展批评情况,针对查找出来的问题列出整改清单。领导班子的整改清单要以通报、会议等形式在单位内部公开;领导干部个人整改清单,要以相互交流、集体审议等形式在班子成员内部公开。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进行专项整治。需要上级党组织帮助解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对有条件解决的问题,不能再作为下次民主生活会上对照检查和整改的问题。

(二)会议通报。会后10日内,应当采取召开会议、通过办公内网、下发通报等方式,向本单位师生通报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有关情况。

(三)材料报送。民主生活会结束后15日内,应将会议情况报告和相关材料(纸质版、电子版各一份)报上级党组织。会议情况报告应包括:会议时间、会议主题、参加及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原因、会前征求意见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情况、检查和反映出来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等。相关材料一般应包括:班子对照检查材料和个人发言提纲、会议记录、征求到的意见、相互批评意见、班子及个人整改清单等。

第三十七条 召开专门民主生活会的情形:

(一)主动召开。领导班子遇到下列问题时,应当主动召开专门民主生活会:

1.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中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

2.本地区本单位或班子成员发生重大问题,被问责的;

3.班子成员出现“四风”问题,影响比较大的;

4.因班子或班子成员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5.对突发事件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6.班子年度考核定为一般等次以下或班子成员有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7.师生对班子在某些方面意见比较大或班子成员在某些方面存在普遍性问题的;

8.班子成员间闹不团结或无原则纷争,影响到正常工作运行与班子和谐稳定的;

9.出现其他方面问题,领导班子经过集体研究认为应当召开的。

(二)责令召开。上级纪检机关、组织部门等发现下级领导班子存在下列突出问题的,报请同级党组织同意后责令其召开专门民主生活会:

1.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不讲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能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不能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存在“七个有之”问题的;

2.履行“两个责任”不力,单位出现重大违纪违法案件或“四风”问题突出的;

3.上级党组织,纪检机关、组织部门、巡视机构、审计部门等发现重要问题的;

4.党政主要负责人之间出现严重不团结问题,影响班子正常开展工作的;

5.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不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力的;

6.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严,选人用人不当,造成恶劣影响的;

7.违反民主集中制,主要负责人独断专行、搞“一言堂”,班子成员意见较大的;

8.因存在问题应主动召开专门民主生活会却故意隐瞒,不能主动召开的;

9.领导班子存在其他问题,有必要召开的。

第三十八条 召开专门民主生活会的程序:

1.动议准备。主动召开的,应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提出,经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决定,确定主题后,请示上级党组织同意后召开,会议一般应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主持,上级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派人参会。责令召开的,应由上级组织部门会同纪检机关提出具体意见,明确解决的突出问题,报同级党组织批准后通知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应于接到通知15日内召开会议,上级党组织应派人进行督导。

2.查摆问题。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围绕会议主题,联系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深入查找问题。主动召开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带头反省问题,与其他班子成员进行谈心谈话,剖析问题根源,达成思想共识;责令召开的,上级党组织有关同志应与每位班子成员进行谈心谈话,点明班子和个人存在的突出问题,帮助分析原因,提高思想认识。

3.剖析整改。对照检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顺序,一般应当先班子、后个人,先主要负责人、后其他班子成员。如问题主要涉及个别班子成员,该成员应当先进行自我检讨,认识到问题的严重危害性,班子其他成员也应深刻反思,针对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对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领导班子及成员应及时制定问题清单和整改方案,明确整改任务、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3个月内以党组织(处级单位)名义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问题整改情况。上级组织部门应会同纪检机关通过听取汇报、调研回访、个别谈话等方式,及时了解问题整改情况,对于整改不力、问题解决不到位的班子和个人,采取提醒、函询、诫勉谈话、组织调整等措施,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第三十九条 建立民主生活会责任制,党委组织部负责民主生活会的组织实施,其他党委工作部门协助配合。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会前负责审阅把关班子成员的发言提纲。党委组织部和纪委办的领导同志要参与、指导、监督处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党委组织部、纪委办负责人每年至少分别参加并指导1个机关教辅单位和1个教学科研单位的民主生活会。学校领导负责监督分管单位和联系点学院民主生活会整改任务的落实。

第四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上级党组织将对下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进行提醒谈话、约谈函询、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敷衍塞责、走过场的;

(二)不按时按要求召开年度和专门民主生活会的;

(三)班子成员存在重大问题,了解情况却不及时指出、提出批评的;

(四)对整改落实工作重视不够、推进不力的;

(五)对在民主生活会上提出的重要问题,没有及时研究解决并向学校党委报告的;

(六)班子成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民主生活会的。

 

第八章  组织生活会

 

第四十一条 组织生活会是支委会成员以交流思想、总结经验教训、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中心内容的组织生活制度。

第四十二条 组织生活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四十三条 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召开,也可结合民主评议党员一并进行。党员领导干部要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并对组织生活会情况进行点评。

第四十四条 会前准备工作主要有:

(一)党支部书记向二级组织沟通请示,听取对开好组织生活会的意见。

(二)支委会根据上级党组织的统一安排或深入实际调研,确定会议主题。

(三)支委会成员之间、支委会成员与党员之间开展谈心谈话,广泛听取普通党员和服务对象的意见。

(四)支委会及其成员要根据会议主题,围绕政治功能强不强、“四个意识”牢不牢、“四个自信”有没有、工作作风实不实、发挥作用好不好、自我要求严不严,深入查摆具体问题,条目式列出查摆的主要问题。

第四十五条 组织生活会的主要程序:

(一)党支部书记代表支委会报告上一次组织生活会查摆问题的整改情况,通报会前谈心谈话、征求意见情况,查摆支委会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支委会成员检查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自我批评,开展相互批评。

(三)党支部书记对会议召开情况进行简要总结,提出希望和要求。

第四十六条 会后通报整改:

(一)支委会要及时向支部党员通报会议召开情况,还要向二级党组织做专题汇报,请求二级党组织指示。

(二)支委会及其成员要对照查摆的问题和党员师生提出的意见建议,列出整改清单、作出整改承诺,会后半年内要向党员师生通报、向二级党组织汇报整改兑现情况。对整改敷衍应付、问题原地打转、党员师生不满意的,二级党组织要及时批评纠正,必要时采取组织措施。

 

第九章  民主评议党员

 

第四十七条 民主评议党员是党支部通过集中学习教育、党内外师生评议以及党组织考核对党员的表现做出评价的一种组织生活形式。

第四十八条 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组织党员对照合格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四十九条 民主评议党员一般以党员大会形式进行,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可以在党小组范围内进行。党员领导干部要到下级党支部对民主评议党员情况进行点评。

第五十条 民主评议党员会前的准备工作:

(一)学习动员。学习内容主要有党章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文件和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等。学习方法可采取党课辅导、交流讨论等形式,要讲求实效。通过学习,使每个党员提高认识,端正态度,为党员自评和互评打好思想基础。

(二)谈心谈话。党员之间通过一对一面谈、集体座谈、上门走访、电话网络沟通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谈心谈话要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既交流思想、沟通工作生活情况,又相互听取意见、指出对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防止避重就轻、避实就虚,不讲问题、泛泛而谈。同时,还要通过适当方式,主动征求党内外同志的意见。

(三)查摆问题。党员要联系思想工作实际,对照合格党员标准、对照党章要求,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围绕“四个意识”牢不牢、“四个自信”有没有、工作作风实不实、发挥作用好不好、自我要求严不严,深入查摆具体问题,重点检查坚持组织生活制度,遵守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方面的问题。要条目式列出查摆的主要问题。

第五十一条 民主评议会的主要程序:

(一)个人自评。党员要逐一进行自我批评、作出自我评价,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个人自评要对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讲学习、工作、生活等实际表现,对成绩和优点不夸大、不粉饰,对缺点和不足也不遮掩、不回避。支委会成员要带头进行自评。未到会的党员,要委托参会的党员代其宣读书面自评材料。

(二)党员互评。每个党员自评结束后,其他党员要逐一对其提出意见建议。党员互评要摆事实、讲表现,防止以道理代替问题、以集体代替个人,不带个人恩怨,不用批评抵制批评,不搞无原则纷争。在虚心听取同志们的意见建议后,党员要作表态发言。支委会成员要带头开展互评。支委会要指定专人记录并转达对未到会党员的意见建议。

(三)民主测评。全体党员自评、互评结束后,党支部要采取发放测评表的方式,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种等次,组织党员进行测评。同时,还要对支委会工作、作风等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二级党组织考核支委会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二条 民主评议会后续工作主要有:

(一)组织评定。支委会根据党员自评、互评和民主测评情况,结合党员日常表现,公正客观地对每个党员作出评价、确定等次,评定为“优秀”的比例一般不超过三分之一。预备党员只参加民主评议,不参加等次评定。

(二)表彰处置。党支部要对评定为“优秀”的党员,予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的表扬,对表现突出的优秀党员报上级党组织给予表彰;对评定为“合格”的党员,要肯定优点、提出希望和要求;对评定为“基本合格”的党员,要指出差距、督促改进;对评定为“不合格”的党员,要立足教育帮助,促进转化提高,按规定程序在评定后3个月内作出组织处置。

(三)整改落实。党员要对照查摆的问题和其他党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列出整改事项、作出整改承诺,从当前改起,从具体事情做起。党员要在党员大会上或党小组会上报告整改兑现情况。

 

 

 

第十章  谈心谈话

 

第五十三条 党内谈心谈话是党员之间交流思想、交换意见的一种形式,是党的组织生活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是激励、关怀、帮扶党员的重要方式,也是严肃党的纪律、落实监督执纪第一、二种形态、从严治党的重要方式。

第五十四条 基层党组织委员会成员之间、基层党组织委员会成员与普通党员、普通党员与普通党员之间要经常开展谈心谈话。领导干部要带头谈,也要接受党员、干部约谈。谈心谈话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党组织报告。

第五十五条 谈心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党员对党组织工作和其他党员的意见建议。

(二)党员意识形态、思想观念、行为方式、师德师风、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党员在工作、生活中遇到困难或挫折,需组织予以关心、帮助或支持的。

(四)党员领导干部与党员、党员与党员之间加强团结、提高工作效率、需要沟通解决的问题。

第五十六条 谈心谈话可以采取面谈、笔谈、网谈等多种方式,一般采取“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深入沟通交流,涉及共性谈话问题时,可采取“一对多”的方式,进行集体谈话。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此前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黑龙江大学关于提高和改进处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质量的意见》(党发〔200060号)《黑龙江大学处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试行)》(党发〔20156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