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学留学进修生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

黑龙江大学留学进修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留学进修生(以下简称“进修生”)教育管理工作,依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和《黑龙江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修生主要包括来校学习的汉语进修生、国外协议校选派的校际交流学生、各类奖学金项目中的普通进修生和高级进修生,以及其他非学历教育留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新入学的进修生应由本人持护照、有效签证、《入学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等材料按规定时间到学校国际文化教育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国际文化教育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在校生应于每学期开学初在规定时间持护照、有效签证、学生证到国际文化教育学院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或请假逾期两周(含两周)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注册的进修生不享受在校生的各项权利和待遇。

第四条 进修生必须在入学后两周内缴清学费、住宿费、保险费等学校规定的费用,不允许分期付款。对未缴清相关费用者,不予注册。对结业前未缴清相关费用者,不予发放结业证书。

第五条 凡学习一个学期(含一个学期)以上的进修生,必须购买来华留学生人员综合保险。

第六条 进修生入学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哈尔滨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行体检。不符合中国卫生检疫法规定的健康标准的留学生,应立即离境,一切费用自理。

第七条 留学生须在入境24小时内,到居住地所在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持X1签证入境的 留学生须在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哈尔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在学期间,如居留许可证上填报信息有变更,必须在10日内到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签证或居留许可有效期满后仍需在校学习或停留的,须在签证或居留许可有效期满前办理延期手续。

第三章 分班与调班

第九条 进修生每学期应按照国际文化教育学院根据其汉语水平划分的班级上课。没有汉语基础的新生直接进入入门班学习,不需要参加分班考试;有汉语基础的新生应参加分班考试(笔试和口试),按考试成绩编入相应等级班级上课。在校生按上一学期考核成绩编入相应班级。

第十条 汉语进修生应按照听课证指定的班级上课,如认为本人的汉语水平不适合所在班级,须在开学一周内提出申请,并参加调班考试。平班之间不允许调班。如遇进修生人数不足,未能开设相应汉语级别的班级,进修生需在相近汉语水平的班级学习或选择其他方式学习(如一对一教学)。

第十一条 经考核准予调换班级的进修生,需另行购买教材。在学校留学生商店购买的原班级教材如保持原样,可进行调换。

第十二条 汉语进修生如对课程学习内容有特殊要求,可根据自身经济条件选择一对一教学自费学习。国际文化教育学院可根据学生要求安排相应的任课教师。进修生每学期选课时数不得超过25学时,如超出规定学时,需自行缴纳超出课时学费。

第十三条 国际文化教育学院根据校际交流学生、普通进修生、高级进修生的专业及进修生派出单位的具体要求安排相应课程学习、科学研究或实习实践等内容。进修生可选择国际文化教育学院开设的汉语课程、部分英文课程或在相关专业选课进行插班学习。插班课程一般为汉语授课,申请插班学习的进修生必须具备良好的汉语基础。

第四章 学习与纪律

第十四条 进修生课程确定后原则上不得更改。确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改时,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后,由国际文化教育学院审批备案。变更手续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进修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学院、学校统一安排及组织的活动等。不得迟到、早退和旷课,国际文化教育学院和任课教师负责进修生出勤管理,考勤从开课第一天正式开始。

第十六条 因故不能参加课程或活动者,必须事先请假,原则上请假期限不超过两周。凡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或批准后逾期者,一律按旷课处理,实习期间,旷课一天按8学时计,具体按留学生纪律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未参加考试(考查)者,视为自动放弃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记。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完成课程学习者,须向国际文化教育学院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批后,方可停止上课,成绩单上将不再有该课程记录。

第十八条 进修生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具体按照学校课程考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留学生违返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按“零”分记,并按照留学生纪律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进修生享受我国的法定节假日及学校的寒暑假。进修生本国的所有节日,学校均不放假。进修生擅自离校或请假期间,学校对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进修生学习期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颁发结业证书。未修完规定课程、未完成进修计划或成绩不合格及中途退学者,学校仅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二条 进修生在办理离校手续后,到国际文化教育学院领取结业证书和成绩单。未领取的结业证书,国际文化教育学院负责保管一年,逾期不领取者,将不予发放。结业证书丢失后不予补发。继续留校学习的进修生,不发放结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学校校规校纪的进修生,按照留学生纪律处分条例予以处理。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进修生,国际文化教育学院将视情节轻重,书面通报其所在国驻我国使领馆或有关单位及担保人。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进修生提出退学申请,所缴纳的当学期学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六条 进修生因病事请假累计超过1个月者,应办理休学,休学期限最长为半年。休学和复学相关要求参照《黑龙江大学本科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黑龙江大学留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提出休学的自费进修生不退学费,其学费在复学后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八条 对来自港澳台友好学校的校际交流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际文化教育学院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