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文化教育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行政管理岗位聘用职工年度考核办法
为全面准确客观评价聘用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规范考核工作,促进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岗位职责,提高管理服务能力水平和质量效率。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黑龙江大学非教学人员岗位考核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院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第一条 院处行政管理岗位聘用职工的岗位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务求实效的原则,加强日常管理。
二、考核内容
第三条 全面考核职工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察爱岗敬业、工作饱满、工作纪律、工作状态、任务完成等情况,注重工作实绩、服务态度、质量与效率。
德,是指遵纪守法情况以及在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业务素质以及管理水平、业务技术的提高、知识更新等情况。
勤,是指爱岗敬业、服务意识、工作责任心、工作态度与担当作为等方面的情况。
绩,是指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业绩的水平、效果,所产生的社会效益以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
廉,是指廉洁从业方面的表现。
第四条 对于有兼职情况的职工,考核其主要岗位履职情况的同时,要兼顾其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考核时应注重考察职工应对急难险重任务、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或完成重大工作事项等情况,突出业绩贡献和工作实绩。
三、考核方式
第六条 根据考核内容,设置年度考核综合评价得分100分,作为考核依据。
第七条 考核采取民主测评方式进行。民主测评参与范围为院处班子成员、院处正科级干部及科室负责人、本科室全体工作人员。班子成员测评分占50%,本科室全体工作人员(含本科室负责人)测评分占25%,其他教职工测评分占25%。
综合评价得分的计算方式为:
(领导班子成员打分之和/人数)×50%+(本科室全体工作人员<含本科室负责人>打分之和/人数)×25%+(其他教职工打分之和/人数)×25%。
具体测评内容见《黑龙江大学国际文化教育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行政管理岗位聘用职工年度考核综合测评表》(附件)。
第八条 年度考核按自然年度进行(1月1日至12月31日),一般在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
四、考核等次
第九条 年度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得分区间对应等次。
第十条 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学校、院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服从工作安排,工作态度端正,主动作为,具备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业务熟练,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强,组织协调、沟通合作能力强,有创新拓展思路,工作认真负责,爱岗敬业,恪尽职守,踏实奋进,乐于奉献,细致高效。
(二)无廉洁从业方面问题、无严重安全责任事故、无严重工作失误,无违反从业规范行为。
(三)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全部规定工作量(工作任务),年度综合评价得分90分以上。
(四)一年内旷工1天以上的,不得评定“优秀”等次。一年内事假累计达到5个工作日,或病事假累计达到10个工作日的,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良好等次的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学校、院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服从工作安排,工作态度端正,主动作为,具备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业务熟练,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强,组织协调、沟通合作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爱岗敬业,恪尽职守,积极上进,乐于奉献。
(二)无廉洁从业方面问题、无严重安全责任事故、无严重工作失误,无违反从业规范行为。
(三)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全部规定工作量(工作任务),年度综合评价得分80分以上。
(四)一年内旷工1天以上的,不得评定“良好”等次。一年内事假累计达到10个工作日的,或病事假累计达到20个工作日的,不得评定为“良好”等次。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合格等次的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学校、院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服从工作安排,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强,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服务水平较高,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较强,工作比较认真负责,服务对象满意度较高。
(二)廉洁从业方面问题、无严重安全责任事故、无严重工作失误,无违反从业规范行为。
(三)认真履行规定的岗位职责,较好完成年度工作量或工作任务、达到规定工作标准,年度综合评价得分60分以上。
第十三条 职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在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廉洁从业等方面存在较为严重问题,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后果,受行政拘留以上处罚,或受党内、行政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或出现严重违反高校师德师风行为并经查实处理的。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岗位要求,不能完成本职工作的,或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在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失职、多次工作差错,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三)不服从工作安排的,或拒不履行岗位职责与工作任务的。
(四)公共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薄弱,组织纪律性差,或者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差,多次(3次以上)受到师生员工投诉,在师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度综合评价得分未达到60分的。
(六)全年连续旷工达到3个工作日、不足5个工作日的,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达到5个工作日、不足10个工作日的,或一年内事假累计达到40个工作日的,或病事假累计达到60个工作日的。
(七)由于个人原因且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仍拒绝参加的。
(八)其他经院处党政联席会议认定的应给予不合格的情况。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工作岗位调整、奖惩、进修培训以及续聘、解除聘用合同的基本依据。
六、考核程序
第十五条 院处成立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年度考核工作由院处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
院处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学院党总支书记、院处长
成员:院处领导班子副职、对外汉语教学系主任、国际交流科科长、留学生办公室主任、学院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的实施。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程序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一)个人总结。参加考核职工对照岗位职责、年度考核内容,总结个人年度工作职责及工作量(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形成个人考核总结报告(1500字左右),提交科室负责人审核。
(二)个人述职。所有参加考核的职工要进行个人述职。
(三)民主测评。民主测评以匿名投票方式进行。
(四)结果评议。召开院处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评议时主要依据个人述职、年度综合评价得分、年度考勤等情况,对职工进行评议。评议结束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初步考核结果。
(五)结果公示。初步考核结果在院处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六)确定结果。公示期满后,经院处党政联席会议审定最终考核结果。
七、考核纪律
第十七条 考核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必须认真遵守考核规定,严格按照考核标准和程序客观公正地进行考核。被考核者必须实事求是总结个人年度工作。对于在年度考核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打击报复等行为,一经查实,对主要责任者将予以追责,严肃处理。
八、附则
第十八条 新入职职工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其中累计工作时间不足全年工作日一半的,一般确定为合格等次。
第十九条 聘期内转岗、调整岗位的职工,工作量按岗位变动前后的工作量要求进行分段考核。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院处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研究确定。
2022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