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学来华留学生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9-07-02    来源:

黑龙江大学来华留学生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来华留学生收费的管理,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教外来〔19987号)和《黑龙江大学收费管理规寂》(黑大校发〔201720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来华留学生收费是指自费到我校学习的来华留学生应缴纳的学费、住宿费和其他费用。

第三条 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新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在《黑龙江大学留学生招生章程》、“留学黑大”网页上公布。

第一章 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第四条 我校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 收费标准执行。若遇到国家收费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五条 来华留学生的学费收费标准

(一)本科生:7750/学期;

(二)硕士生:10500/学期;

(三)博士生:14000 /学期 ;

(四)普通进修生:6500 /学期;

(五)一周短期生:1500元;

(六)二周短期生:1900元;

(七)三周短期生:2300元;

(八)一个月短期生:2700元;

(九)二个月短期生:4300元;

(十)三个月短期生:5900元;

(十一)一对一学费:120/小时;

(十二)本科生学费(优惠)6975/学期;

(十三)普通进修生学费(优惠):5850/学期。

第六条 来华留学生报名费收费标准

(一)普通学生报名费:260/

(二)硕士、博士生报名费:400/生。

第七条 来华留学生的住宿费收费标准

(一)长期生普间(双人间):21//;

(二)长期生标准间(双人间):33//床;

(三)长期生标准间(双人间8楼):41//床;

(四)短期生普间(双人间):25//床;

(五)短期生标准间(双人间):41//床;

(六)短期生标准间双人间8楼):46//床。

第八条 代收费用。根据教育部国际司《高等学校要求外国留学购买保险暂行规定》(教外司来(20071078号文件)要求,凡在我校学习的留学生必须参加保险,不购买保险者,不能注册入学。购买保险同学可以选择学校指定的外国留学生综合医疗保险:120/月;400/6个月;800/12个月,保险包含在中国境内的人身意外伤害及住院医疗险;也可以在本国或中国选择其它类综合医疗保险,但必须在开学注册时提供已购买上述保险的证明材料原件。

第二章 收费管理及核算管理

第九条 来华留学生学费和报名费由国际文化教育学院留学生办公室专人负责收取,宿费由留学生公寓专人负责收取,并开据黑龙江省非税收入收据,来华留学生保险费开据保险公司专用票据。

第十条 来华留学生缴费结算方式的管理规定。

(一)学校对来华留学生的所有收费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可以采用:现金、刷卡、微信、支付宝、转账汇款等方式缴费。

(二)为方便来华留学生在境外进行学费汇款,我校将对外提供人民币账户:

账户名称:黑龙江大学

账号:3500042109008801786

开户行:工商银行和兴支行

Name of accountHeilongjiang University

Bank name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 Harbin City Hexing Branch

Address of BankNo. 108 Hexing RoadNangang DistrictHarbinChina

Swift codeICBKCNBJHLJ

Account number3500042109008801786

第十一条 来华留学生学费、报名费、住宿费及保险费收取的相关规定。

(一)来华留学生的学费、保险费于每期开学前一次性收取,开学后十五日内缴纳完毕。

(二)来华留学生的住宿费于每期开始时一次性收取;留学生有特殊困难时,经批准,可以按月缴纳住宿费; 来华留学生离校时,按日计退住宿费。

第十二条 来华留学生交缴学费、住宿费的管理规定。

(一)来华留学生学费、住宿费原则上不允许缓交;

(二)来华留学生有特殊困难时,留学生需提出缓交费用申请;

(三)对于严重拖欠学费及住宿费的情况,禁止上课进行学籍清退。

第十三条 来华留学生中途退学或转学时,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按日计退住宿费。

第十四条 来华留学生经费核算的管理规定。

(一)来华留学生学费、报名费及住宿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省财政专户;

(二)来华留学生学费、报名费及住宿费收入应纳入学校财务预算和省级部门预算,统筹用于学校的办学支出。

(三)代收保险费由财务处定期转给保险公司。

第三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991 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际文化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黑龙江大学国际文化教育学院

20197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