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学金包括综合奖学金、进修生奖学金等。
第五条 评定对象
奖学金适用于在我校学习的拥有外国国籍、持有外国有效护照的自费来华留学生。其中,综合奖学金申请人应为学历生、进修生奖学金申请人应为非学历生。
第六条 奖学金获得者的基本条件
(一) 对华友好,遵守中国法律法规。
(二) 遵守校规校纪,尊师爱校,关心集体。
(三)勤奋学习,努力掌握所学专业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积极参加学术、科研和实践活动。
(四)坚持锻炼身体,讲究卫生,积极参加公益劳动、文娱活动、体育活动,身心健康。
(五)申请人未获得中国政府或其他国家及组织的奖学金资助。
第七条 凡获得奖学金的来华留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奖学金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因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处分者;
2.未请假或非健康原因离校超过1个月者;
3.一学期缺勤累计达本学期总课时的1/4(含)以上者,考试成绩不合格者。
第八条 奖学金获得者因个人原因在获得奖学金后中断学业,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奖学金资格。
第三章 具体条件、名额和奖励标准
第九条 综合奖学金
(一)具体条件
1. 学习名次在班级或专业前40%。
2. 全学年所学科目最低分不得低于80分,平均成绩不得低于85分。
3. 在黑龙江大学学习一年以上,全学年病事假时数不超过20学时。
4. 无旷课现象,表现良好,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行为。
(二)名额
综合奖学金获奖人数为参评学生总数的28%,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奖学金名额原则上不超过自费学历生学年学生总数的4%,二等奖学金名额原则上不超过自费学历生学年学生总数8%。三等奖学金名额原则上不超过自费学历生学年学生总数16%。
(三)奖励标准
一等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6000元,二等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4000元,三等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2000元。
(四)综合奖学金每年9-10月评定,自当年11月至次年8月分十次发放。
第十条 进修生奖学金
(一)具体条件
1. 学习名次在班级或专业前40%。
2. 每学期所学科目最低分不得低于85分,平均成绩不得低于90分。
3. 在黑龙江大学学习一学期及以上,病事假时数不超过20学时。
4. 无旷课现象,表现良好,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行为。
(二)名额
奖学金获奖人数为参评学生总数的28%,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奖学金名额原则上不超过自费进修生总数的4%,二等奖学金名额原则上不超过自费进修生总数的8%,三等奖学金名额原则上不超过自费进修生总数16%。
(三)奖励标准
一等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1000元,二等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500元,三等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300元。
(四)奖学金每年9月和3月评定,并于每年10月和4月发放。
第四章 组织和程序
第十一条 组织
国际文化教育学院成立来华留学生评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监督各项奖学金评审工作,审批来华留学生评奖工作小组提交的评审意见和推荐名单、讨论和决定奖学金的其他重要事项。来华留学生评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国际文化教育学院的院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国际文化教育学院领导及相关专家代表组成。
同时成立来华留学生评奖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审查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组织学院公示及接受全院师生的监督和举报。来华留学生评奖工作小组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来华留学生办公室辅导员、教务办、学历教育系、非学历教育系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留学生办公室。
第十二条 奖学金评定程序
(一)奖学金申请人应按照本规定,向国际文化教育学院提交书面奖学金申请,申请受理时间以学院通知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申请材料需用中文填写,一式两份。提交材料如下:
1. 《黑龙江大学来华留学生奖学金申报表》;
2. 成绩单;
3. 在校期间发表科研论文、获奖情况佐证材料。
(二)来华留学生评奖办公室对申请人资格、申请条件进行审核认定后,将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和材料汇总,提交来华留学生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
(三)来华留学生评奖工作小组对有关评奖材料进行初审后在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误后提交来华留学生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确定获得奖学金学生名单。
(四)申请人条件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视为无效申请,不予受理。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无论批准与否均不予退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9年9 月 1日 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际文化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黑龙江大学国际文化教育学院
2021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