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学来华留学生校外住宿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19-07-02    来源:

黑龙江大学来华留学生校外住宿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黑龙江大学来华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校外住宿管理,保障留学生合法权益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和《黑龙江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来华留学生公寓的日常管理和校外住宿来华留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留学生一般应在学校留学生公寓住宿,符合以下基本条件者可以申请校外住宿:

(一)申请校外住宿者须年满十八周岁,如未满18周岁须同监护人一起生活;

(二)在中国境内无任何违法、违纪及不良记录;

(三)能够使用汉语进行日常交流;

(四)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均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之一:

1.在亲属或监护人家居住者;

2.有携行家属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不适宜集体生活者;

3. 有身体原因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不适宜集体生活者;

第四条 各类奖学金学生原则上应在校内居住。因个人原因自动放弃校内住宿而申请校外住宿者。

第五条 申请校外住宿的留学生必须严格履行以下办理流程:

(一)留学生本人到留学生办公室说明申请校外住宿理由,并填写《留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

(二)学校对申请人条件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具备校外住宿资格;

(三)学校同意后,留学生可自行寻找房源,确认房主的房产证明等证明材料后,方可与房主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四)留学生搬入校外住房24小时内,本人须与房主共同到辖地派出所办理《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办理登记时,房主需携带户口簿、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和身份证,留学生本人应携带护照、学校出具的《黑龙江大学留学生校外租房居住审批表》和电子照片。

(五)留学生须持《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房屋租赁合同》到留学生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六条 留学生如变更校外住址,应及时通知留学生办公室,并重新履行上述有关手续。

第七条 留学生未经许可私自搬至校外居住而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留学生自行承担。

第八条 校外住宿期间,留学生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和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扰乱社会治安,严禁违法打工、经商或非法传教;留学生应遵守学校各项教学管理等规章制度,按时参加教学科研活动。违反校规校纪者,将按学校及国家相关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九条 校外住宿期间,留学生要增强自身安全防范意识,注意交通、人身及财产安全,防止不法侵害。在校外住宿地发生的纠纷、人身及财产安全等问题,一概由留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 201991日 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际文化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黑龙江大学国际文化教育学院

20197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