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学黑龙江省政府奖学金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9-01-16    来源:

黑龙江大学黑龙江省政府奖学金管理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大学黑龙江省政府奖学金生的管理,根据《学校招收和培 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来华留学黑龙江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黑龙江省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是由黑龙江省政 府设立的,用于资助非中国籍公民到黑龙江大学学习的奖学金。

本规定所称的奖学金生,是指分别享受黑龙江省政府奖学金资助来华留学的国际学生。按身份类别可分为: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 黑龙江省教育厅负责奖学金的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黑龙江大学国际文化教育学院负责学校奖学金生的招收、教学、日常管理和服务、毕业后的校友联系,及相关奖学金经费管理等具体工作。

招生管理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亲近中国、对华友好、非中国公民,且拥有外国国籍满四年以上(含四年)。

(二)品行端正,遵守中国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条件,身体健康。

(三)奖学金申请人须为非已在华学习的学生(在华留学毕业生的毕业年限须超过一学年)。

(四)学历和年龄要求:

   1、本科生奖学金:申请者应具有相当于中国高级中学毕业的学历,学习成绩优秀,符合拟就读高校入学标准,年龄不超过25周岁;

  2、硕士研究生奖学金:申请者应具有学士学位,有两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信,年龄不超过35周岁;

  3、博士研究生奖学金:申请者应具有硕士学位,有两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信,年龄不超过40周岁;

(五) 对申请人汉语水平要求依据拟就读所学专业和授课语言要求确定,要求HSK5级180分以上。

(六) 未同时获得其他任何奖学金资助者。

第五条 黑龙江省教育厅综合考虑有招收和培养来华留学生资质高校的留学生校生数、学历生比例及培养能力等因素, 制定奖学金生名额分配方案,并在每年12月底前向黑龙江大学下达下一年度的奖学金名额。

第六条 黑龙江大学负责组织申报工作。符合申请条件者,也可直接向黑龙江大学提出申请。

第七条 黑龙江大学留学生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黑龙江省政府奖学金生招生工作。受理申请的时间一般为每年3月至5月。

第八条 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均一式两份)

(一)《来华留学黑龙江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表》;

(二)经公证的最高学历证明和学习成绩单;

(三)申请者为在校生,需提交本人就读学校出具的在学证明。(二和三所需证明材料非中、英文本的需附经公证的中文或英 文的译文)

(四)HSK5级180分以上成绩单及护照复印件;

(五)申请者须提交来华学习或研修计划(800-1000字),须用中文或英文书写;

(六)申请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申请者须提交两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信,用中文或英文书写;

(七)由中国卫生检疫部门统一印制的《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申请材料由各高校受理后,在上报审批时一并送达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教育厅不受理个人申请。不论录取与否,申请人材料均不退还。

第九条 组织评审

       黑龙江大学依照学校入学标准及奖学金录取条件,提出申请本校奖学金生的预录取名单并报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教育厅组织有关专家对上报的预录取奖学金生进行审核,决定其是否获得奖学金生资格,经批准后录取为黑龙江大学来华留学黑龙江省政府奖学金生。

第十条 录取及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每年6月15日前将奖学金生批准录取名单等文件发给黑龙江大学,黑龙江大学国际文化教育学院于每年6月底前将奖学金生录取通知书发给申请者本人,并协助奖学金生办理相关入学手续。被录取的奖学金生应持有效普通护照、《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到中国所在国使(领)馆申请来华学习签证,并持上述文件来华并按有关入学规定,按时报到,办理注册手续。

在学管理

第十一条 国际文化教育学院将在黑龙江省教育厅规定时间内完成奖学金新生报到和在校生注册工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注册的学生,其奖学金资格将自动取消。

第十二条 奖学金新生入学后,需参加一系列的入学教育,了解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及奖学金管理规定等各项规章制度,熟悉并适应在华学习、生活环境。

第十三条 奖学金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变更专业、转学和延长奖学金期限。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者,须参照《黑龙江大学留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和《黑龙江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由本人向国际文化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国际文化教育学院上报黑龙江省教育厅获批后,方可变更。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的,将被取消奖学金资格。

第十四条 奖学金生在学习期间患病或发生意外,按照综合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患严重疾病需要休学者,应回国休养,往返旅费自理;经学校批准休学者,奖学金生资格原则上保留一年(服兵役可最多保留两年)。奖学金生因其他原因休学者,奖学金生资格不予保留。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奖学金资格:

(一)散布对华不友好言论;

(二)参与非法社团组织活动;

(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

(四)严重违反校纪校规;

(五)其他被视为应该取消奖学金生资格的情形。

第十六条 国际文化教育学院将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的《黑龙江省奖学金年度评审办法》和《黑龙江大学黑龙江省奖学金年度评审办法》在规定时间内对在华学习一年以上的奖学金生进行年度评审,并将是否继续提供奖学金的意见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审定。

第十七条 学位授予

      黑龙江省政府奖学金生学位授予由黑龙江大学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奖学金包括学费、住宿费和综合医疗保险费。

第十九条 国际文化教育学院为奖学金生安排双人间住宿。

第二十条 国际文化教育学院将不定期的组织奖学金生参观、联欢等活动,希望同学们积极踊跃参加。

社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奖学金生持录取文件及《外国人体格检查表》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本人有效普通护照向中国有关驻外机构申请来华学习签证。凡持其他种类护照、签证的奖学金生,国际文化教育学院不予注册,亦不能办理在华居留手续。

第二十二条 奖学金生入学时应按照规定办理 《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国际文化教育学院将上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对于奖学金生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黑龙江大学统一为奖学金生购买综合医疗保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黑龙江大学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年度评审办法》见附件。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国际文化教育学院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