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学中国政府奖学金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9-01-16    来源:

黑龙江大学中国政府奖学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大学中国政府奖学金生的管理,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中国政府奖学金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中国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是指由中国政府设立的,用于资助非中国籍公民到黑龙江大学学习或开展研究的奖学金。

本规定所称的奖学金生,是指分别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助来华留学的国际学生、学者。按身份类别可分为: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普通进修生和高级进修生。

第三条 教育部统筹管理奖学金工作,负责制定招收、培养奖学金生的宏观政策、编制奖学金年度计划,对奖学金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国家留学基金委) 负责奖学金年度计划发布及招生和日常事务的管理工作。

黑龙江省教育厅负责对黑龙江大学的奖学金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管。

黑龙江大学国际文化教育学院负责学校奖学金生的招收、教学、日常管理和服务、毕业后的校友联系,及相关奖学金经费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奖学金申请途径、资助内容及标准

第四条 奖学金通过项目形式实施,各奖学金项目主要通过三种途径申请:通过申请人所属国留学生派遣部门或我国驻外使(领)馆申请的项目,如国别双边项目;通过有关国际组织申请的项目,如长城奖学金项目、世界气象组织项目等;通过奖学金院校申请的项目,如高校研究生项目、“丝绸之路”奖学金项目等。

第五条 奖学金分为全额资助奖学金和部分资助奖学金。具体资助内容以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委的相关文件为准。

第六条 奖学金标准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完善中国政府奖学金资助体系和提高资助标准的通知》执行。

第三章 招生管理

第七条 通过黑龙江大学申请的奖学金项目,国际文化教育学院根据项目要求开展相关招生工作。黑龙江大学国际文化教育学院负责组织奖学金生的遴选和推荐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候选人名单和申请材料报送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八条 通过申请人所属国派遣部门、我国驻外使(领) 馆或有关国际组织申请的奖学金项目,国家留学基金委根据申请人志愿将其材料商请奖学金院校录取;

第九条 黑龙江大学国际文化教育学院向符合入学标准的申请人出具预录取通知书。

第十条 黑龙江大学国际文化教育学院严格按照入学标准审核申请人资格,经中介机构或其他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机构推荐的奖学金生,黑龙江大学将不予以录取。

第十一条 黑龙江大学奖学金类培养阶段授课语言为汉语。汉语水平未达到学习要求的学生,将根据项目要求进行汉语补习。

第十二条 黑龙江大学国际文化教育学院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奖学金生录取工作。由国家留学基金委商请分配奖学金项目录取时间为:本科生、普通进修生五个工作日内;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高级进修生十个工作日内。

第十三条 黑龙江大学国际文化教育学院为确认录取的奖学金生出具录取通知书及办理来华学习签证所需材料。录取通知书中须注明奖学金类别和资助内容。

第十四条 奖学金生的录取结果以国家留学基金委确认的录取名单为准。

第四章 在学管理

第十五条 国际文化教育学院将在国家留学基金委规定时间内完成奖学金新生报到和在校生注册工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注册的学生,其奖学金资格将自动取消。

第十六条 奖学金新生入学后,需参加一系列的入学教育,了解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及奖学金管理规定等各项规章制度,熟悉并适应在华学习、生活环境。

十七条 接受预科学习或汉语补习的奖学金生,须通过预科结业考核或汉语补习合格,方可进入专业阶段学习。仍未达到专业学习要求的,国际文化教育学院向基金委申请为其增加一年预科学习或汉语补习。预科学习和汉语补习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八条 国际文化教育学院将按照来华留学基金委的《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办法》和《黑龙江大学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办法》在规定时间内对在华学习一年以上或者原定学习期限结束后申请延长奖学金期限的奖学金生进行年度评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评审的学生将国家留学基金委公布之日起停发奖学金,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不再恢复。

第二十条 奖学金生入学后一般不得变更专业、转学和延长奖学金期限。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者,须参照《黑龙江大学留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和《黑龙江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由本人向国际文化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国际文化教育学院上报国家留学基金委获批后,方可变更。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的,将被取消奖学金资格。奖学金期限内未完成学业的博士研究生,如需延长奖学金期限,须由本人书面提出申请,导师签字后填写《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延长奖学金期限申请表》,由导师签字,培养单位盖章后上报国际文化教育学院审核,国际文化教育在规定时间内统一上报国家留学基金委。申请获批后,方可延期。奖学金资助博士研究生专业学习时间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一条 奖学金生因病或因事需休学的,除参照《黑龙江大学留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和《黑龙江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执行外,还需要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出申请。获批休学者,应尽快办理休学手续。奖学金生休学期间不再享受奖学金各项待遇,其奖学金资格一般最长可保留一年。未经批准而擅自休学的,学生将被取消奖学金资格。休学期满需复学者,须由学校留学生主管部门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批,其奖学金资格自复学之日起恢复,奖学金期限自动顺延,顺延期限不得超过休学期限。

第二十二条 奖学金生因故退学的,除参照《黑龙江大学留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和《黑龙江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执行外,还需要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出申请。获批后,其奖学金资格自退学之日起取消,回国旅费自理。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奖学金生生活费从奖学金生入学之日起逐月发放,博士生生活费每月3500元;硕士生、进修生生活费为每月3000元;本科生生活费为每月2500元。

第二十四条 奖学金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国际文化教育学院进行奖学金生生活费签字,因特殊原因请假不能按时签字的,生活费下个月补发。

第二十五条 奖学金生当月十五日(含十五日)之前报到、注册的,发放全月生活费;当月十五日以后报到、注册的,发放半个月生活费。

奖学金生在学期间(正常假期除外)因个人原因离华时间超过15天的,离华期间的生活费停发。

奖学金生未经学校批准无故缺勤、离校,且一个月内缺勤超过15天或达本学期总课时20%的,停发下个月生活费。

毕业生(含结业生)的生活费发至毕(结业)业日期后的十五天。申请延期的毕业生生活费待国家留学基金文批复文件下达后补发。对休学、退学、肄业离校者,生活费停发。寒暑假期间生活费照常发放。

第二十六条 对于有特殊需求从北京中转至黑龙江大学就读且在中转期间领取生活费的,国际文化教育学院将按规定从其首月生活费中扣除预领部分。

第二十七条 国际文化教育学院为奖学金生安排双人间住宿,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为博士研究生和高级进修生安排单人间住宿。

对经学校批准在校外住宿的奖学金生,国际文化教育学院将按月发放住宿补贴,博士生和高级进修生1000元/月;其他为700元/月。

第二十八条 国际文化教育学院将不定期的组织奖学金生文化体验、社会实践、文体活动等,希望同学们积极踊跃参加。

第六章 社会管理

第二十九条 奖学金生持录取文件及《外国人体格检查表》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本人有效普通护照向中国有关驻外机构申请来华学习签证。凡持其他种类护照、签证的奖学金生,国际文化教育学院不予注册,亦不能办理在华居留手续。

第三十条 奖学金生入学时应按照规定办理 《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国际文化教育学院将上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对于奖学金生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将统一为奖学金生购买综合医疗保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黑龙江大学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年度评审办法》见附件。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国际文化教育学院解释。